自2019年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实施以后,个人所得税开始实行汇算清缴。但汇算清缴比较复杂,需要进行有关的学习,才能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纳税人需要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后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纳税人有两个以上职务和用人单位的,应当选择其中一个职务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税务机关纳税。
四、纳税人在办理综合收益的最终结算和支付时,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减、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有关的材料,并按规定保存备查或报送。
五、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