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具纸质发票的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此外,电子发票、机动车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山东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