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我国境内某市的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016年至2020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销售电子产品的不含税收入7000万元,取得房屋出租收入不含税收入200万元。
(2)全年购进与生产电子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200万元、进项税额54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3)全年与销售电子产品相关的销售成本415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320万元、业务招待费75万元。
(4)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40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9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70万元、教育经费支出13万元。
(5)全年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支付合同违约金6万元。
(注:该企业适用销售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率17%,房屋出租增值税税率1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额7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6=14(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400×2%=8(万元),实际发生额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1(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400×8%=32(万元),实际发生额13万元,据实扣除不用调整;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