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
《民法典》第 297 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以选项 A 错误。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 B 错误,选项 CD 正确。第 303 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选项E 中没有说明是“按份共有”,所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