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珠宝经销商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期2个月,以其店内价值“103号珠宝”为乙设定抵押权,并于同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6月5日,丙到甲的店铺选购珠宝,看中“103号珠宝”,并以6万元的价格购得。7月5日,因甲拒绝偿还借款,乙遂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之抵押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答案】CDE
【解析】选项ADE,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B,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财产的,可以阻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选项C,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