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销售化工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673.5万元,为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0万元,约定3个月内返还;当月没收逾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5万元。该企业2023年3月的计税销售额为( )万元。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 (非酒类) 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该企业2023年3月的计税销售额=(673.5+5)/(1+13%) = 600.4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