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在建工程停建和报废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
A: 企业出具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B: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
C: 企业当期建设资金不足的银行证明
D: 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
E: 企业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