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的考核点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
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
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
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
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和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
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所以此题委托方应缴纳印花税=(40+50)×0.5‰×10000+400×0.3‰×10000+20×0.5‰×10000=1750(元)。受托方应缴纳印花税相同。合同涉及印花税=1750×2=3500(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