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32. 2015年912日,王某7岁的儿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机械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而王某与机械厂则未达成协议,故王某将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厂赔偿王某15万元。2016327日,机械厂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同年1230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

A: 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债权,王某申报后可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参与分配

B: 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费用,可由法院裁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C: 因机械厂已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判决中止王某申请的执行程序

D: 对于王某申请执行案,法院应确定破产管理人而非机械厂为民事责任主体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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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选项A正确: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厂赔偿王某15万元。破产申请受理后,属于破产债权,可向管理人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按照比例分配。

选项B错误: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须的程序上的费用。

选项C错误:王某的执行申请于破产受理后提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王某直接申报债权即可。《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选项D错误:王某申请执行案的民事责任主体是机械厂。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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