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钱某限售股3万股,该批限售股已于2016年年初解禁,钱某在8月份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明确。2016年8月钱某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在不考虑股票买卖过程中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钱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乘以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钱某转让的这4万股股票中,有3万是限售股,1万股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以钱某应纳个人所得税=8×30000×(1-15%)×20%=4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