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20%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是( )。

A: 董事人数减至5人

B: 监事刘某提议召开

C: 持股9%的二股东关某请求召开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2600万元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选项A不正确);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本题亏损达到2600万元大于股本总额的1/3,选项D正确);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不正确);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不正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选 D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