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人数为9人。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是( )。

A: 董事人数减至6人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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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董事人数减至6人,不低于《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和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选项A错误。临时股东大会应由监事会提议召开,而不是某一个监事,选项B错误。李某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C正确。公司未弥补的亏损1600万元尚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2000元),选项D错误。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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