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