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企业2011年6月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11700元/件;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一批,成本为40000元,加工费为10000元,该企业不销售B类化妆品。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该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元。

A: 5 1428.57

B: 5 1420.57

C: 52428.57

D: 50420.57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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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的,则按照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税,否则适用组价计税。
该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0× ll700÷(1+17%)+(40000+10000)÷(1--30%)]×30%=51428.57(元)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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