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 5日,珠宝经销商甲向乙借款 5万元,借期 2 个月,以其店内价值 6 万元的 “103 号珠宝” 为乙设定抵押权,并于同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5月 10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6 月 5日,丙到甲的 店铺选购珠宝,看中 “103 号珠宝”,并以 6 万元的价格购得。 7月 5日,因甲拒绝偿还借款ꎬ乙遂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拒绝。 根据 «民法典» 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之抵押权设立及 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乙对 “103 号珠宝” 的抵押权于 5月 10 日完成抵押登记时设立
B: 乙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丙主张行使对 “103 号珠宝” 的抵押权
C: 乙对 “103 号珠宝” 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
D: 乙对 “103 号珠宝” 的抵押权于 5月 5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 乙对 “103 号珠宝” 的抵押权自 5月 10 日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