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5.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当月对外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0年购进的办公用小汽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甲企业未放弃减税;当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万元;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117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 4.3

B: 9.75

C: 12.7

D: 29.75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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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200×17%-10×13%+23.4/(1+3%)×2%-(20+3.4)=9.75(万元)。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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