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当月对外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0年购进的办公用小汽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20.6万元,甲企业未放弃减税;当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113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考点】税收优惠
【解题思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200×13%-10×9%-(20+2.6)+20.6/(1+3%)×2%=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