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戊分别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董事会秘书。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挪用该公司的资金用于炒股

B: 乙将该公司的资金以其妻子的名义存储

C: 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该公司订立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

D: 经董事会同意,该公司为丁提供担保

E: 经股东大会同意,戊自营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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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选项A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选项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选项D: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4)选项E: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答案选 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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