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到期拒绝归还,于是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张某向他商量借款的亲笔书信一封,则该封信属于()。
本题考核民事证据的分类。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通过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在本案中,只凭借一封张某向刘某商量借款的亲笔书信并不能证明张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因此属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如合同原本、侵权行为中的受损害物品等;而派生证据是指来源于证据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依据受损害物品所制作的录像带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原始证据的效力通常高于派生证据。在本案中,张某向刘某商量借款的亲笔书信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应该属于原始证据,而非派生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