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下列申请人,可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 。
A: 缔约对方居民且为上市公司
B: 被缔约方上市公司间接持有100%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C: 缔约对方政府
D: 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E: 被缔约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90%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 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