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某纺织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向商场销售纺织品取得价款1500万元、销项税额25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个体经销商销售纺织品取得销售收入12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当月购进棉花支付不含税价款300万元,购进棉纱支付不含税价款80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通过认证抵扣。2018年11月该纺织品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 )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55+1200÷(1+16%)×16%=420.52(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00×10%+800×16%=158(万元)
应纳增值税=420.52-158=262.52(万元)
17%的税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为16%)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11%的税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为10%)
粮食等农产品。棉花属于农产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