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某生产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从国内采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10万元、增值税税额105.3万元;当月国内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自产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690万元;已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1%,月初无留抵税额,相关发票均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可以抵扣。则下列关于该企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缴纳增值税25.5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89.7万元

B: 应退增值税84.6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C: 应退增值税75.9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D: 应退增值税72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3.9万元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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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解题思路】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90×(13%-11%)=13.8(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150×13%-(105.3-13.8)=-7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90×11%=75.9(万元),免抵退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负数绝对值,则应退税额为72万元,免抵税额=75.9-72=3.9(万元)。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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