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期间的12项税收优惠政策中,对物资供应的税收优惠方面有一条是关于购入设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扣除的条款,这应该怎么理解呢?是什么样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呢?大家一起来看。
(一) 政策受惠主体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能够享受此项优惠的受惠主体是哪一类型的企业。条例全文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我们可以看到,条例中受惠主体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企业”为什么购入设备?是为了扩大产能购入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救护车等其他相关的药品,而能享受这款条例的企业是生产这些重点防疫物资且是为了扩大产能购入设备的生产企业。
(二) 政策受惠的设备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的46号公告得出,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购入设备,应同时具备以下3点。
1、适用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购入设备没有单位价值500万的限定条件;
2、能达到税前一次性扣除条件的购入设备必须是在疫情防控期内新购入;
3、所购入的设备确是为了扩大产能生产重点防护用品。
以上就是关于疫情防控期内,对于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购物设备的要点解析,仅代表小编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会计网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