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六份税收政策,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主要是对已出台政策的再延续。此次出台的多项政策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执行至2025年或2027年底。
六份税收政策包括:
一.《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二.《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三.《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四.《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五.《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六.《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表示:为稳定预期、提振信心,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安排作出部署。本次延续政策项目多,涉及领域广,延续时间长,支持力度大,契合企业期待。对延续政策做好分门别类、分步分批发布。8月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发布了10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8月22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六大公告,延续一批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推动各项财税政策尽早落地见效,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政策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政策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政策内容: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政策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政策执行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内容:
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允许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政策内容: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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