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有偿设立作出约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特征为: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具有用益性;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居住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一种恩惠行为,具有不可转让性。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