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是指仲裁机构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仲裁运行的高效率与既判力,是仲裁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适用一裁终局的情形如下:
1、小额仲裁案件,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根据《劳动争议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主要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简单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保问题产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案件适用于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