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税指按照《文化娱乐税条例》、《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所课征的一项税收。文化娱乐税的前身为特种消费行为税,后来国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的课征,因而更名为文化娱乐税。

  随着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目前已经取消了对文化娱乐税的课征,且与文化娱乐税相关的一切政策条例都已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