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消费行为税指国家建立初期,对筵席、娱乐、冷食、旅馆等特种消费行为课征的,并由消费者负担的一种税项,特种消费行为税都严格按照《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的政策内容进行课征,《条例》规定了幅度比例税率和起征点,并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以适应不同规模城市特种消费程度的差异状况,以及兼顾部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随着税制结构的发展,我国的特种消费行为税后来改革为文化娱乐税,而文化娱乐税后来也并入了营业税的课征范围,目前在经过“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后,我国已经取消了营业税的课征,并由增值税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