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但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征收税率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