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是城市房地产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但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城市房地产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中,对于新建的房屋,可以从落成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于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50%的,可以从竣工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2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而对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购置非营业用的房产,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