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均没有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及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要求;取得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及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时间认定按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发票日期。

  政策来源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