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计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际缴纳保障金时,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2、企业不计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