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以下服务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