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条例目的是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