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限额是企业根据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每一个企业出纳部门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企业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企业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管理安全,不足部分可向银行提取现金。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限额一经核定,开户单位必须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