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金是为了确保在施工阶段,或在缺陷责任期间,由于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他人完成的应由承包商承担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是作为承包人完成其修补缺陷义务的保证。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商仍有未完工作,则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其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关的保留金余款。

  保留金的退还分两次进行,当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优先将一半保留金退还给承包商;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将另一半保留金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