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也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的特点在于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