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参与原则是指受征税权力运行影响的人有权参与征税权力的运作过程,并对征税决定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参与”不同于“参加”或“到场”,它是行为主体一种自主、自愿、有目的的参加,意在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某种结果的形成。

  参与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征税相对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征税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同时,参与原则也使得公开原则更有意义。没有参与原则,公开原则充其量只是让征税相对人知晓,征税相对人还只是可知而不可为,其民主权利依然无法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