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存款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它核算银行吸收的除了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即是收到的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法律赋予的职能,而在金融体系运行中,吸收存款又是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是金融机构进行投融资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