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指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

  1、非常或人为损失;

  2、坏账损失;

  3、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4、永久或实质性财产损失;

  5、清算投资损失;

  6、可税前扣除损失;

  7、政策原因的财产损失;

  8、直接借款损失。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原材料”科目以及“库存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一般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