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