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议付指信用证中具有议付功能以及议付条款时可以用于议付的行为,即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及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并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具有议付功能的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同时其记载条款应当具有“议付”的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