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章的规定,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包括: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编制财务报表。

  2、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3、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对此进行声明。

  4、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5、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6、企业应当根据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7、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8、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9、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10、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11、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