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是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负责基金托管的机构被称为“基金托管人”,属于基金运作参与主体的当事人之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其中,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