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事务所应当编制合规的书面合伙协议、事务所应当拥有合规的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事务所应当编制合规的书面合伙协议、事务所应当拥有合规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