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如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应调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填制对应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的盘存数相符,同时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类似机构批准。
对于财产清查产生的损溢,企业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类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则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先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其后如果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的,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