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若单位发现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丢失,则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进行入账。
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则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入账。
单位应该规定保存好原始凭证。将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编号,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若单位数量过多或重要的原始凭证,应单独进行装订保管,并做好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