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但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此外,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若本单位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则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