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使用一定的顺序进行编号,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内容,包括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最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进行签名或者盖章。
若单位的原始凭证数量过多,可以单独将原始凭证进行装订保管,并在封面上注明对应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对于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此外,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会计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