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年限为3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保存年限为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则永久保存。

  其中,固定资产卡片的保存年限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